由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拥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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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拥有继承权吗

一、由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拥有继承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没有赡养过老人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没有赡养过老人的子女在符合继承的条件下是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监护人有权继承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吗

被监护人的遗产监护人是否有权继承,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的,但仅限于法定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由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拥有继承权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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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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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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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
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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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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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时、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姐、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父母死亡的,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3)遗弃被继承人,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妹,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
1、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哪些情形第二顺位继承人能继承1,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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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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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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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回复] 对于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
外孙拥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案情:
老赵早年丧偶,留下一子一女独自一人抚养。老赵每天早起晚睡,辛苦劳作之后,日子逐渐富裕,不仅供养子女读完了大学,自己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后子女都分别成家单过,女儿小兰婚后生了一个儿子。老赵身体较好,自己单过,每天种花养草,日子过得很开心。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3月的一天,女儿小兰遭遇车祸去世。老赵难以承受丧失女儿的打击,自此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赵的儿子小刚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搬进了父亲遗留下来的三居室居住。
2007年春节,小兰的儿子从国外回来,得知舅父小刚已搬进外祖父的三居室居住,遂向舅父小刚提出分割外祖父遗产的要求。小刚认为父亲去世之前,小兰就已经去世,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于是坚决拒绝了小兰儿子的要求。协商无果,于是小兰的儿子至,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回复: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继承法》之规定,上述案例中,小刚作为老赵的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赵的女儿小兰虽然先于老赵去世,但继承开始后,小兰的儿子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小兰儿子的诉求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当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同时,不论代位继承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弟弟的侄女是否拥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时、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姐、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父母死亡的,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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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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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能不能继承遗产,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1,死者生前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有,那么遗嘱中有没有他的份额,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就是没有法定继承权了。
2,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那要看监护人是不是被继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果不是,那是不是代位继承人(也就是第一序位继承已经死亡,而作为子女代位继承人);如果不是,而死者还有其他的第一序位继承人,那他就没有权利继承了。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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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3)遗弃被继承人,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妹,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
1、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哪些情形第二顺位继承人能继承1,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下列行为之一;
2、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祖父母、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2、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4、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祖父母,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3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哪些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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