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是一回事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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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不是一回事,但对于交通肇事包含有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可以按民事法条来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有交通肇事就可以按刑事法条来处理。遇到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是一回事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是一回事吗?

一、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交通事故的范围广,交通肇事的范围窄,所有的交通肇事都可以称交通事故,但不能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肇事;

2、性质不同。

交通肇事必是违法驾驶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了违法驾驶和非违法驾驶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是一种罪名,叫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只是一个法律名词,不能说交通事故罪;

3、程度不同。

交通肇事一般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严重和不严重的;

4、责任不同。

交通肇事者必须是全责一方,至少是主责,无责或次责一方不能说是交通肇事者;

5、后果不同。

不管交通事故大小,不管交通事故中有责无责,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了,都是交通肇事逃逸,也就是只要逃逸了就是交通肇事,即使无责也变成了有责。如果交通事故需要负刑事责任,没有逃逸可能判一年半载,只要逃逸了,必须判三年以上。

二、交通肇事认定方法有哪些

1、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2、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的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客体方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是一回事吗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虽说这两者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后果是因违反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伤害,那么是会直接利用刑事法条来进行处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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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是否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续签,则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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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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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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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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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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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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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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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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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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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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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此条规定应理解为主要针对肇事逃逸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的情形。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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