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进行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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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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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进行划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进行划分

一、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进行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警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后,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怎么去处理

1、交警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警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全责怎么处理

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全责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进行划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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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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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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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本途径。对于提取的折旧应按期间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其以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多少。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  
(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使用年限折旧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具体又可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法  又称递减费用法。是在折旧期间各年计提的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年限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应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在现行制度规定只限于采用以下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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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为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税收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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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础之上,经过转移、取消和合并之后,最后形成以下八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讯业。
(4)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
(6)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业。
(8)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
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
一些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规定。对于不同的行业,国家还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等。
2.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业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司法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文化部门的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
(2)所收的费用由、司法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3)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何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若对其筹划得当,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本途径。对于提取的折旧应按期间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其以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多少。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  
(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使用年限折旧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具体又可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法  又称递减费用法。是在折旧期间各年计提的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年限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应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在现行制度规定只限于采用以下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为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税收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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