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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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

一、如何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

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的方式:商标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权遭受实际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如何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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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
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
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怎么样认定商标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样认定商标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证据主要包括: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行政查处和诉讼程序。
第三,制作投诉书或书。
投诉书或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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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案值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侵权案案值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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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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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包含什么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文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文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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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同侵权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标共同侵权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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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从开庭到审理一共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立案到开庭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所以,无法对你的问题进行作答。r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r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r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r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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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问题解答如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
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
(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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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共同侵权如何处理?
商标侵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的,此时可以由由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商标侵权的行为是我国严厉禁止的,而商标侵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些商标侵权是属于共同侵权,由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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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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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
该怎么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
(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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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共同侵权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商标侵权案件的共同侵权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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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认定商标侵权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
(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图形商标的侵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图形商标的侵权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图形商标的侵权如何认定
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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