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是指欠钱的还是借钱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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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主是指欠钱的还是借钱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主是指欠钱的还是借钱的

一、债主是指欠钱的还是借钱的

债主是出钱的人,即债权所有人。债主即放债的人,是欠债者对应关系的人,来个类比,债就是金钱(处相亏欠关系的),而它(那笔钱)的原拥有的人就称为“债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二、借钱不还还失踪的后果是什么

借钱不还还失踪,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传票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公告送达后,债务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发现债务人失踪的,在起诉前应当做好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准备措施,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失踪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此外,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主是指欠钱的还是借钱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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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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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违法吗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贷高利贷还不上了该怎么办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贷高利贷还不上的人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属于高利贷,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无效。如果私人借贷高利贷是为了诈骗则会坐牢,否则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坐牢。家里有些奢侈的的品可以查封拍卖,但会影响正常生活的物品和房子不会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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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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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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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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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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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起诉债务夫妻一方借款纠纷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3、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二、对于前述债务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3、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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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高利贷, 被债主骚扰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违法吗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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