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冻结“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吗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但是诸如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是否应被限制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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