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董事长担任,总经理同样能够胜任这一职位。
此外,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当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时,须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确保与此无关的第三方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公司股东享有以下专属权益:首先,股东在其持有股份份额范围内,有权获取股息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分配;其次,股东具有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并且在会议上拥有表决权;再次,股东可以就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提供监督意见与建议或发起质询,以此保障其对公司运营状况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最后,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实现投资目的和股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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