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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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一、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要签订协议吗

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需要签订协议。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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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在双方未拿到离婚证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有的当事人签订完离婚协议后,感觉到自己行为过于草率,不应盲目离婚。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在财产方面吃了大亏,不愿再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有的当事人感觉到孩子归对方抚养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探视权的约定对自己不利,从而想推翻原协议。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1)财产分割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
(2)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到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
注意: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
(3)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动用。离婚是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注意:离婚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离异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赠与孩子房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孩子的物质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方反悔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子女的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考虑,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应敦促另一方将房产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将相应的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当事人应当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在双方未拿到离婚证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有的当事人签订完离婚协议后,感觉到自己行为过于草率,不应盲目离婚。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在财产方面吃了大亏,不愿再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有的当事人感觉到孩子归对方抚养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探视权的约定对自己不利,从而想推翻原协议。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1)财产分割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
(2)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到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
注意: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
(3)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动用。离婚是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注意:离婚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离异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赠与孩子房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孩子的物质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方反悔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子女的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考虑,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应敦促另一方将房产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将相应的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当事人应当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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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一年后人民不予受理。其
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对于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对方乘人之危为由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二、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就房产分割反悔的话,那么可以向提讼,但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的话是不会受理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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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会受理。但是人民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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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若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对参财产分割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过一年,可不可以反悔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过两年能不能反悔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在处理离婚时共同房产一般坚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时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一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综上所述,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过两年反悔不会支持。根据我国法律,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撤销。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觉得财产分配有问题或者其中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限,就不会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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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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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能否反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要求撤销,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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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该如何处理呢?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会受理。但是人民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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