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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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

一、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

可以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法律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债权人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所以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偿还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事后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债务人能可以转让债权吗

债权能进行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有三种例外情形的不能转让,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约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能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吗

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也是其合法财产,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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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能否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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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学他的叔叔经营失败无法偿还贷款,他想知道关于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协议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非名单制中小企业集团用户入网担保函》,该担保函目的是为了满足甲方所涉及用户与甲方所签订电信合同的规定用户人数条件,即乙方所提供担保用户人数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可签订相应的集团用户电信合同及办理所涉集团业务,并非对乙方所签订的所有用户做担保,基于此双方明知的事实,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一、乙方对所签订《非名单制中小企业集团用户入网担保函》中部分用户(后附“华诚公司担保明细”表格,以加盖公司公章与法人名章为我公司承认担保用户)所承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这些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违反与甲方电信合同约定时,乙方不承担该担保函中任何条款所约定的保证责任。
二、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违反与甲方的电信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向乙方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三、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应向乙方按照所涉及用户的数量承担每位用户5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依法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查询费、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等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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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有一个遗产要继承,我想询问一下那个关于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首先,从审判理论上分析,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
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18万无给申请人,申请人则张某放弃余款的要求,这明显就是人为的分割了该连带责任,对于余款应当认定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了债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根据该条规定之法理,因张某是主债务人,汽运公司只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申请人放弃了对张某债务的执行,应当视为张某债务的放弃,则汽运公司在其放弃的范围内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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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姐姐借了一笔钱出去,对方请了人做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居委会放弃对沈某享有的债权,应视为对另一担保人也放弃了此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
二、该协议是对债权人与保证人沈某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确定,并不直接影响保证人吕某所应承担的义务,吕某在承担全部义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本案应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沈某的放弃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侵犯了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执行沈某和吕某。
四、两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负有共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两保证人内部之间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按份比例,应按双方各半原则担责,鉴于债权人放弃了对其中一个保证人沈某的债权,故仅执行保证人吕某主债务的一半即借款20000元。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是:

一,连带保证责任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两保证人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由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甚至全部,请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给付,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负担之份额为由,提出抗辩。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有两项: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免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即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或其他行为使他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的,就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这一权利谓之求偿权。对于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约定确定,在法定之债可依法律的规定确认;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也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因此,另一保证人吕某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有法律依据。

三,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条款仅设定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设定连带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中也无其他条文对此情况进行设定。但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中明确答复,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虽然这是《担保法》生效前的司法解释,但因《担保法》这一特别法对于某一担保活动中的具体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沈某拥有的债权,显然已影响到保证人吕某的实际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债权人应承担由此引起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其干扰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本着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的原则出发。本案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沈某的债权,因沈某和吕某之间并未约定债务份额,依法属债务均分,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在三方当事人责任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可在执行中直接认定债权人放弃了一半债权,法院仅执行吕某另一半债权即可,而不必由吕某再提起追偿之诉,等生效文书确认后执行。这样既反映出了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又反映出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体现了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作为债权人,准备放弃部分债务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
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
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
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
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
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
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
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
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
因为其他债务
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
,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
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
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
,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
那么个别和解
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
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
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
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
你好,之前我的朋友找我为他做担保,但是现在连累到了我。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连带责任连带债权的债务人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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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是债权人,想要放弃部分债务,那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要怎么办呢?该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时候情况会比较复杂,会出现多个债务人,他们一起履行对债权人的偿还债务的义务。因为某些原因,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是否能要求其他保证人偿还债务?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要怎么样?
一、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即能否仅仅起诉其他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二、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减免保证责任?
(1)关于减免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该规定未区分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被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替代,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含保证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无论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同样不能使其他保证人减免相应的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即便债权人仅起诉若干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得以上述规定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是连带责任,我想问问连带债务 放弃其中一名债务人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1)关于减免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该规定未区分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被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替代,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含保证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无论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同样不能使其他保证人减免相应的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即便债权人仅起诉若干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得以上述规定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以上就是对于问题连带债务 放弃其中一名债务人怎么办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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