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胜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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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胜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处理

一、欠款起诉胜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处理

1、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偿还;也可以协商由对方以劳务的方式予以偿还。

2、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其可执行财产。

3、如果对方确无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即对方有偿还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欠款欠钱不还该怎么起诉

首先,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欠款起诉胜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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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债务问题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找到解决方法,如分期分批偿还款项或债务人提供劳务等方式完成偿付。如对方有履行能力且银行账户有余额但拒绝偿还,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其可执行资产。若对方无法承担债务或无可执行资产,法院将裁决暂时终止执行程序,待其具备偿还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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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关于二手楼买卖的困扰想咨询:本人于2016年9月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卖方在收全购房款的当天须交楼给买方,逾期未交,从约定交楼第二天开始,卖方须按卖楼总价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房款在2016年10月28日已付清给卖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2016年10月28日应当交楼给买方,到了交楼时间,卖方从未联系过买方,在买方的一再催促下,卖方在2016年11月3日派其前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离婚,房屋为卖方单独产权)将住房钥匙交予买方,但物业维修基金,煤气均未过户给买方,小区住户卡也未交予买方。因当日卖方说工作繁忙,且电话承诺在2016年11月12日前来办理交楼剩余事项,所以买方与卖方前妻、中介三方签订了一式三份交楼确认书(卖方签字处为其前妻名字)。到了11月12日,卖方又以工作繁忙为由未遵守11月3日的承诺,在中介、买方的一再要求下,卖方索性以已经签了交楼确认书,楼已交付一切事不关己不予理睬了。造成买方虽有房屋的产权证、房屋钥匙,却因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各项交接手续,买方实际无法入住。像这种,卖方签字不是业主本人也不是资产共有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书之类的交楼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对于这种无赖卖主,我是不是可以以逾期不交楼起诉他,要求他按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约定支付买方从2016年10月29号至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前的逾期交楼违约金?能胜诉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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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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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胜诉后对方没钱还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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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们家安徽淮北农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有建房证,房子正在建尚未成型,邻居几次过来强扒房子,报警派出所过来也说这事不归他们管,我们要丈量邻居不让,找村长调节,测量后明显我们在自己宅基地范围甚至丢出来的胡同比邻居家要多,个人认为,村长说按照邻居就要留同宽大胡同有道理,让我们妥协让地,协商也没达成,目前想要起诉解决。 想问,1.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在建未成型的房子被邻居强扒,算不算恶意毁坏财产,警方该不该管 2.丢胡同这种事需不需要和邻居商议或要求一致 3起诉的话目前需要那些准备或收集那些证据,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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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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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胜诉率是多少一二审我胜诉
[律师回复] 如果对执行标底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或是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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