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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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禁止车辆、物品进入现场,劝阻围观人员进入现场。对容易消失的道路痕迹和散落物,用塑料布、篷布、芦苇垫等覆盖,抢救伤者和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伤者送医院后,应通知医务人员保护好伤者衣服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痕迹、撕开口等。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该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

二、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果因为抢救伤员发生了位置变动的,应当标明。

三、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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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保护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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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现场如何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二、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迅速抢救伤员,并对伤者迅速止血,处理休克等,就近寻找合适的场地,临时安置伤员,包扎伤口,同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其他危险再度发生。( 2)迅速向“110”、“120”报警,向车属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3)报警后,要注意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照顾好受伤人员,等待医疗急救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4)赶去医院,安置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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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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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当场对待吗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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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注意:燃油起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的方式来灭火,否则极易造成火势扩散。
交通事故现场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现场如何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二、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迅速抢救伤员,并对伤者迅速止血,处理休克等,就近寻找合适的场地,临时安置伤员,包扎伤口,同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其他危险再度发生。(
2)迅速向“110”、“120”报警,向车属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3)报警后,要注意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照顾好受伤人员,等待医疗急救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4)赶去医院,安置伤员。
如果开设赌场,那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偏那一边写效果会好一些?希望尽快有相关回复,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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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维护公共场所人的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一般知识
1、要有防的意识,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2、留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及时规避可能针对自己的侵害。
3、发生案件、发现危险要快速、准确、实事求是的报警求助。
4、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面对暴力犯罪,要坚决制止不法侵害。
5、主动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创造和谐有序的环境。(四)、积极预防不法侵害危及的人身财产安全。
1、抢劫的预防。
(1)注意观察,及时识别。
(2)选好外出行走路线。
(3)不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行踪。
(4)保持行车途中及住地警惕。
(5)遇到抢劫时沉着冷静应付。
(6)及时报案,以便组织追捕。
2、滋扰的预防。
(1)慎重处置。
(2)依靠集体力量,积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3)注意策略,防止事态扩大。
(4)自觉寻找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
3、诈骗的预防。(1)多学习观察。(2)不贪钱财,不图便宜。(3)保守自我信息秘密。(4)慎重交友,不感情用事。
(5)多与同学和老师斟酌。
(6)慎重对待他人的财物请求。二、做好几种易受侵害环境下的人身安全预防
1、处于公共场所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尽可能减少深入场所的时间和频率。(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3)注意观察治安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寻找自救条件。(5)正确应对不法侵害。
2、处于体育运动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加强运动安全意识。(2)掌握运动安全知识。(3)运用法律法规自卫。
3、处于外出旅游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出行准备尽量周全。(2)人在旅途牢记安全。(3)坚持到底顺利返程。(4)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处于网络交友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明确正确对待朋友的基本原则。(2)上网交友应当时刻保持警惕。(3)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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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场商品的质量有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买一送一完全是商家商场诱惑、消费。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商场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并非存在无偿赠与关系,而是附带义务。赠与的前提是消费者要买商家的商品,属于附带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该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义务。因此,商场、商家必须在该种商品(赠品)价值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力要求更换质量差的或者维修有瑕疵的赠品或退货赔钱。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可见,商家的产品
首先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再次,商家在经营中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商家以伪劣产品作为诱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如果商家把伪劣产品、明知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作为促销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你在与商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在公共场所怎样维护人身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一般知识
1、要有防的意识,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2、留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及时规避可能针对自己的侵害。
3、发生案件、发现危险要快速、准确、实事求是的报警求助。
4、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面对暴力犯罪,要坚决制止不法侵害。
5、主动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创造和谐有序的环境。(四)、积极预防不法侵害危及的人身财产安全。
1、抢劫的预防。
(1)注意观察,及时识别。
(2)选好外出行走路线。
(3)不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行踪。
(4)保持行车途中及住地警惕。
(5)遇到抢劫时沉着冷静应付。
(6)及时报案,以便组织追捕。
2、滋扰的预防。
(1)慎重处置。
(2)依靠集体力量,积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3)注意策略,防止事态扩大。
(4)自觉寻找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
3、诈骗的预防。(1)多学习观察。(2)不贪钱财,不图便宜。(3)保守自我信息秘密。(4)慎重交友,不感情用事。
(5)多与同学和老师斟酌。
(6)慎重对待他人的财物请求。二、做好几种易受侵害环境下的人身安全预防
1、处于公共场所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尽可能减少深入场所的时间和频率。(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3)注意观察治安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寻找自救条件。(5)正确应对不法侵害。
2、处于体育运动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加强运动安全意识。(2)掌握运动安全知识。(3)运用法律法规自卫。
3、处于外出旅游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出行准备尽量周全。(2)人在旅途牢记安全。(3)坚持到底顺利返程。(4)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处于网络交友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明确正确对待朋友的基本原则。(2)上网交友应当时刻保持警惕。(3)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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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护现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护现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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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和监护人员不得在同一场所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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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对施工现场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对环境保护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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