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58人
专家导读 拆迁安置有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如果产生的拆迁方面的纠纷的话,也可以首先到当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的。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

一、拆迁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1、拆迁安置有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是什么?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房屋拆迁存在租赁关系怎么办?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明确的解答,在现实生活中,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律,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165****5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0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4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7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6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0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8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1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拆迁回迁安置纠纷怎么办
拆迁回迁有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此产生纠纷,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此作出采取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我们在遇到拆迁回迁安置纠纷怎么办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精神残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住址: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退休。住址:。电话:15010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1、请求判令北京市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编号:)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父亲在就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综合性精神分裂症,后于1年住进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直到年月日去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房于年月进行危房改造。
原告家族有精神病的遗传原因,原告又于年的一天夜里因精神病的发作被送进了医院。因原告有精神病的原因,家里的房本,土地使用证和其他一切关关于房产的证明文件都在被告洪(原告与与年月日判决离婚)的手里。在的10月2日(原告前妻)私自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和变更申请书,擅自把位于房屋由(原告父亲)的名字改为(原告之子)的名下,(原告前妻)和被告(原告之子)把属于原告的那份合法权益完全给原告剥夺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恳请依法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编号:)无效。
现在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提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年月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要如何解决拆迁安置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先拆迁吗?
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不是先拆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被拆迁的房屋有纠纷的情况之下,应当是先解决纠纷,然后才能够对此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先拆迁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购买拆迁安置房怎么避免纠纷呢
[律师回复] 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怎么避免纠纷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这类房屋中,且存在较大风险。
购买这类房屋,应注意的是:
一是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
二是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三是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特别授权;
四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交易风险,与商品房交易相同。
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按现行市场交易及管理需要,应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做抵押公证
问:城市拆迁安置房产长期未办理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做抵押公证?
答:抵押标的物必须现实存在,产权关系明晰,抵押人对其应拥有完整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物权法》第 180条、第184条规定的可用于抵押财产的状态。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书,起不到房屋产权证和证明力作用,并且安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并未最终固定,不能以协议作为抵押对象。另外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同意以安置协议办理抵押登记,起不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此等行为应禁止。
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避免纠纷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这类房屋中,且存在较大风险。
购买这类房屋,应注意的是:
一是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
二是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三是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特别授权;
四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交易风险,与商品房交易相同。
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按现行市场交易及管理需要,应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做抵押公证
问:城市拆迁安置房产长期未办理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做抵押公证?
答:抵押标的物必须现实存在,产权关系明晰,抵押人对其应拥有完整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物权法》第 180条、第184条规定的可用于抵押财产的状态。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书,起不到房屋产权证和证明力作用,并且安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并未最终固定,不能以协议作为抵押对象。另外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同意以安置协议办理抵押登记,起不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此等行为应禁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办?
拆迁安置有纠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拆迁房屋有争议的,若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其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行政裁决,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人民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
小产权房拆迁应如何获得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人民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
小产权房拆迁应如何获得补偿
购买拆迁安置房该如何避免纠纷呢
[律师回复] 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该如何避免纠纷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这类房屋中,且存在较大风险。
购买这类房屋,应注意的是:
一是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
二是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三是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特别授权;
四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交易风险,与商品房交易相同。
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按现行市场交易及管理需要,应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做抵押公证
问:城市拆迁安置房产长期未办理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做抵押公证?
答:抵押标的物必须现实存在,产权关系明晰,抵押人对其应拥有完整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物权法》第 180条、第184条规定的可用于抵押财产的状态。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书,起不到房屋产权证和证明力作用,并且安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并未最终固定,不能以协议作为抵押对象。另外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同意以安置协议办理抵押登记,起不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此等行为应禁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
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具体的案由名称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当然此类纠纷发生后,即使不知道案由,若是可以提交证明满足了起诉条件的材料,那么也是可以起诉的。对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购买拆迁安置房怎么样避免纠纷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这类房屋中,且存在较大风险。
购买这类房屋,应注意的是:
一是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
二是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三是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特别授权;
四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交易风险,与商品房交易相同。
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按现行市场交易及管理需要,应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做抵押公证
问:城市拆迁安置房产长期未办理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做抵押公证?
答:抵押标的物必须现实存在,产权关系明晰,抵押人对其应拥有完整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物权法》第 180条、第184条规定的可用于抵押财产的状态。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书,起不到房屋产权证和证明力作用,并且安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并未最终固定,不能以协议作为抵押对象。另外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同意以安置协议办理抵押登记,起不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此等行为应禁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拆迁安置怎么解决纠纷?
首先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裁决不服的,那么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被拆迁方的利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由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由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治安管理 > 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