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有纠纷打官司就冻结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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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受理拆迁补偿纠纷后不一定会冻结补偿款,如果一方提出了冻结拆迁补偿款的申请,且法院经过审查后确定满足了冻结的条件,法院可能会冻结补偿款。如果对拆迁款有纠纷打官司就冻结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拆迁款有纠纷打官司就冻结吗?

一、拆迁款有纠纷打官司就冻结吗?

1、法院受理拆迁补偿纠纷后不一定会冻结补偿款

法院有权利冻结动迁补偿款。对于应归当事人所有的的动迁补偿款,也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执行中,法院都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改动迁补偿款进行查封、冻结,甚至直接扣划。

2、拆迁补偿款不一定可以被强制执行

(1)法院在执行房地产征收、拆迁补偿款中,应当先查明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执行人有无拆迁补偿款的收入或替代物(拆一补一),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替代房地产的面积和座落位置。若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替代房地产的面积和座落位置具体明确,拆迁补偿款、替代房地产的面积和座落位置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拆迁补偿款将会直接支付被执行人,替代房地产则交由执行法院直接查封和处置,因此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和替代房地产予以强制执行。

(2)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执行法院应及时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查封替代。

二、拆迁房地产的抵押权对于被执行名下的拆迁房地产替代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1、拆迁房地产的抵押权对于被执行名下的拆迁房地产替代物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1)产权调换是另一种补偿方式,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产权调换后,原抵押物不存在,又无可供偿还的货币,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亦即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变更为产权调换房屋为担保物。

(2)被拆迁人(债务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因此,债权人如要对交换所得房产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要与借款人就产权调换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对拆迁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协商或协商后未就解除拆迁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抵押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照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补偿款转至执行账户或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抵押权人对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拆迁补偿款是在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因房屋拆除而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是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款、替代房地产均系一种可期待权益。

三、被执行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协同毁损灭失替代物的,应如何处理?

1、被执行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协同毁损灭失替代物的,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

被执行人因知晓本人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故意将户主名称变更为案外人,同时将已冻结的所涉拆迁款项转移其指定的案外人名下,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恶意进行转移,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协同被执行人转移拆迁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的替代物的,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或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拆迁人的行为构成妨害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应当依法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补偿款也是有被冻结的可能的,冻结财产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没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或者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任何个人无权冻结他人的拆迁补偿款。若是对拆迁款有纠纷打官司就冻结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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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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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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