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包括具有特殊性、具有依附性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其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被害人的赔偿是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所以它又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依附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依附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方面都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使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不仅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撤诉、反诉等方面都要遵循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三、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与刑事案件一起受理吗?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若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于刑事案件,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收到要求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时,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对刑事案件如何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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