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抚养费无力承担的,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适当降低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果经济收入过低,完全无力承担抚养义务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追加抚养费,如何追加抚养费
追加抚养费的,可以直接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协商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法院会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一、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三、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再想要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办
离婚后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与对方协商,要回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更改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再婚抚养费无力承担,该如何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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