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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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

一、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

夫妻之间婚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后婚前债务怎样承担

夫妻离婚后婚前债务一般都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离婚后婚前债务怎样承担

夫妻离婚后婚前债务一般都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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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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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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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怎么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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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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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划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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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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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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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要怎么区分 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二、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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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债权,债务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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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怎么划分?
对夫妻婚前债务的划分,一般是以男女登记结婚为界点。若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债务,那就属于婚前债务。而在此之后产生的债务,那么就认定为婚后债务。而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能划等号,只能说婚前债务中大部分是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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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能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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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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