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人致轻微伤尚不构成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存在更恶劣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不可以,公安立案侦查是国家公行为,是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的。故意伤害是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撤诉,但是若伤害程度为轻伤以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以上,如果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依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既遂标准没有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故意伤害一般是在一定因由驱动下斗殴打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寻求刺 激或者故意找茬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和既遂标准方面都是不同的。
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从主观股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3、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新鲜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行为人认为别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而甚至看不惯别人的行为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人,以发泄自己行中的无名怒火,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为人殴打自己的真正缘由。
4、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双方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5、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新鲜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6、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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