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是一种权利,离婚后家长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此时探视权受损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权利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配合探视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不给抚养费可以终止探视权吗?
不给抚养费不可以终止探视权。对于抚养费负担,一方不承担履行的义务,可以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先予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法律权利。当事人不得干涉、阻挠赡养费垫付的理由和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离婚后,双方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协商解决子女探望、教育等事宜,为子女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取消探视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访客未能及时支付赡养费,则不能成为暂停探访的理由。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离婚后,可以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吗
是不可以的。
法律赋予了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的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驶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方是有探视的权利的,并且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面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等,不履行这些义务的,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但是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还规定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一方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利,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的,法院会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能恢复探望权。
离婚不让我见孩子打官司有用吗?肯定还是有用。要知道,即使在离婚之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而言,也是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若对方随笔剥夺自己的权利,阻止自己探视孩子的话,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若在这方面有需要帮助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