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不会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和组织偷越国境罪不能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在组织偷越国境过程中存在妨害公务情形的,只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为加重情形,即在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境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是什么?
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包括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罪的危害不同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
3、从犯罪的危害来看
前者系法律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三、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怎么处理?
1、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1)对于采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妨害公务的,如被告人撞翻执法人员驾驶车辆,阻碍执法工作,造成车辆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因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造成的财物损坏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或重伤、死亡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故意或者过失毁坏公私财物。
对于过失毁坏公私对物的,相应财物的价值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增加刑罚量的因素。对于妨害公务过程中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又将执法人员携带的录像设备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构成故意毁杯财物罪,应当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任何人都最要不要实施妨害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否则只要实施了此类行为,即使不被判处刑事处罚,也是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是否会数罪并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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