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会数罪并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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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不会数罪并罚,如果同一个公民同时犯了此两种最终,会被安置组织偷越国境罪从重处罚。若是对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是否会数罪并罚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会数罪并罚吗?

一、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吗?

1、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不会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和组织偷越国境罪不能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在组织偷越国境过程中存在妨害公务情形的,只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为加重情形,即在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境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是什么?

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包括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罪的危害不同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

3、从犯罪的危害来看

前者系法律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三、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怎么处理?

1、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1)对于采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妨害公务的,如被告人撞翻执法人员驾驶车辆,阻碍执法工作,造成车辆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因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造成的财物损坏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或重伤、死亡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故意或者过失毁坏公私财物。

对于过失毁坏公私对物的,相应财物的价值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增加刑罚量的因素。对于妨害公务过程中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又将执法人员携带的录像设备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构成故意毁杯财物罪,应当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任何人都最要不要实施妨害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否则只要实施了此类行为,即使不被判处刑事处罚,也是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组织偷越国境罪妨害公务罪是否会数罪并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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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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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表现为、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行为,有的实施串连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一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并非各自,而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地点,可以是边境口岸,也可以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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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表现为、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行为,有的实施串连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一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并非各自,而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地点,可以是边境口岸,也可以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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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单纯的偷越边境罪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首先在于两者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而偷越国境最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并且两者的犯罪客体方面也有所不同,犯罪形式的结果有所区别,量刑处罚因此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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