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实施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那么就达到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是什么?
对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是一种证件,因而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交叉。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在实践中,如果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虽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居于一种证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三、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一致。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而处罚。
发现他人实施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之后,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确定满足刑事罪名的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会立案处理该案件。对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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