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止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如何理解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不过,从犯罪的实质考虑,一般没有必要处罚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是犯罪行为。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结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变更的可能性。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是一种结局状态,行为呈现结局状态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使既遂标准提前),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
三、犯罪中止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
例如,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人行为。持主观说与限定的主观说的学者一般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自动性的条件(也有例外)。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完全不被外界事实触动而产生中止动机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的,不能以放弃犯行是基于惊愕、恐惧为由,而否认中止行为的任意性。本书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依然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甚至可能是担心造成重大后果而放弃犯罪,故不影响中止犯的成立。
(二)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行
例如,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弃、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应当认为,嫌弃、厌恶之情与自动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般来说,在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就应认定为中止犯。但是,如果嫌弃、厌恶之情压制了行为人的行为意志,导致其被迫放弃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
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所以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
(四)被第三者发现而放弃犯行
一般来说,在犯罪过程中被第三者发现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但是,倘若第三者与行为人具有密切关系,行为人知道第三者不会告发和抓捕自己,只是担心丢脸面等放弃犯行,仍然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者的发现对于行为人完成犯罪没有任何影响,第三者也没有实施阻止、报警等行为,行为人基于其他考虑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如果犯罪中止可免于处罚吗,回答是可以。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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