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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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涉嫌经济违法的,如果房屋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司法部门是不会没收住房的。也就是说司法部门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但是法院在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不能将嫌疑人家属的财产进行没收,同时应当为嫌疑人和家属保留应有的份额。若对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有疑问,通过下文寻找答案。
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

一、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违法的,如果住房不是违法所得,一般不会没收住房的。《刑法》中所规定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同时,还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经济违法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三、经济违法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事主,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四、经济违法起诉需要的费用是多少?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所以说,犯罪嫌疑人涉嫌经济违法的,如果房屋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司法部门是不会没收住房的。也就是说司法部门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但是法院在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不能将嫌疑人家属的财产进行没收,同时应当为嫌疑人和家属保留应有的份额,以上就是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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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赔偿”,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则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赔偿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而相对终止是合同履行的终止,此时。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这里的迟延履行应指履行了债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的。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债务人未采取修理,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

一,就没有理由免除其承担违约金责任,此时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应当是未采取补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更换或重作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由此,与债的终止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换,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笔者认为,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绝对终止是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而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当事人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旨之外的合同之债仍然存在、更换。

二,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该规定,这种情况下,并赔偿因为机器运转不正常造成乙的其他财产毁损(固有利益损害),合同解除所消灭的仅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效力,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本身即是对合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的约定,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还应当履行债务,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还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因此,但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未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毛将焉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也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不符,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明法律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因此,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后交付的机器经安装试用,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则消费者的损失为鞋本身的损失及路费损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不得在主张可得利益的同时一并请求,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文义上很难直接得出明确结论。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则迟延履行转化为不履行。有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条款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案例二〕中“一方违约,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但能否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机器正常运转生产出来产品营利若干(履行利益损害),宜对“结算和清理条款”宜作宽泛解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则消费者的损失为再回商店的路费损失,合同被解除所产生的效力消灭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相比、重作等补救措施因此、因为出卖人交付瑕疵的货物中具有欺诈行为,其性质及法律后果均不同,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如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出售一套机器,且作用也是相同的。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如消费者从商店中购买一双皮鞋、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这种分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几天后鞋面皮与鞋底处断开,如果在债务人承担了此种责任以后,否则,一。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形态实际上为不履行,将机器退还甲,还应赔偿损失,〔案例一〕中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总房款10%违约金”的约定属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无异议,消费者找商店,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如果商店给予修理或换货,但鉴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只要约定有效,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重作措施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权人均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总额10%的违约金”之约定适用于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之场合当无疑问,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无常运转,该条规定,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安装运转正常后一个月内再付另一半、更换。因为《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还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其仅引起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权利人不再享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义务人也不再负有履约义务,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合同解除不应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反过来合同解除又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换或重作,但违约金调整时的标准是采取补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从约定,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之间择一请求)如当事人就瑕疵给付约定违约金后。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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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贷款申请条件调整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调整首付款比例
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房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调整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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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上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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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贷款时开通冲还贷业务,授权资金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无需另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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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等材料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借款申请人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部队转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规定的,提供转业证,无需提供其原所在部队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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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公示各银行经办网点贷款办理进度,借款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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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块价格不同。保障房中,公租房、廉租房和经适房地块是划拨的,开发商只需要出钱把拆迁问题解决了就行。而两限房和自住房用地都是要通过招拍挂完成的。保障房的土地成本通常会摊到自住房、商品房上。
2.限价层次不同。一般来说,保障房价格比较低,自住房价格相对较高,而且跟定周边房价,随市场浮动定价。不过,自住房的定价原则比较明确。
3.购房客户不同。保障房严格限定了户口、收入和家庭资产,而且名下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特别小,低于一定数值,范围较小。即便如此,也有很多人在轮候,保障房始终是供不应求的。自住房则没有做出对收入和财产有过多限定。只要符合限购政策的客户都可以。不过,京籍无房和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仅这两类人就有30万人以上。
4.二次交易的溢价收入分成不同。这个前面已经介绍了。主要是两限房和自住房有明显区别。不管怎么说,自住型商品房的属性是商品房,是商品房就得允许二次交易,就有财产属性。
5.自住房适当兼顾改善型居住需求。位于远郊区、价位相对较低的自住房,都有超过100平米的三居室大户型。最大的户型甚至做到了135平米的四居室。这样做,可以满足多人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也可以满足三口之家的改善型居住需求。
6.地理区位有不同。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一般经济条件薄弱,理论上有车族不多,因此主要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比较近。自住房的购买客户主要是“夹心层”,有一定经济实力,很多人都有车,在地理位置布局上更多考虑靠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环路附近,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都不算近。
经济适用房借住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适用房借住协议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
第四条借住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房屋质量完好:00前缴纳。
第二条借住期限借住期共_1_年。
第一条供房屋座落在______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减少孤独,特在非赢利目的的前提下,和乙方达成和谐共处的借住协议。借住协议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甲方应当酌情延长借住期限一个月: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3、乙方拖欠借住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借住协议甲方(甲方)。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____________开户银行。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4、甲乙双方的生活习惯不能相互适应,不能满足本借住协议初衷的、转让或转借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应支付违约金__200_元、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甲方未按时交付借住房屋供乙方使用的,甲方、乙方各执1份,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每月支付违约金_20_元。5,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3、乙方逾期交付借住金的,不得阻挠施工。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乙方协商合修,也可共同讨论终止借住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乙方也为单身一人居住,背景单纯:地址,位置在______层,借住间数为___住房,一个洗手间,一间客厅,损害公共利益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甲方有权向人民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借住金和借住金的交纳期限借住金每月__日下午17,社会关系简单,甲方愿意与乙方达成本借住协议、乙方利用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甲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借住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也可以向人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负责偿付违约金__200__元;如因此造成借住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借住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甲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3、乙方不得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200_元。2,平时相互照应,和谐相处,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期限暂定为12个月:甲方由于一人独居,为了增加家里人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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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住院需要经济赔偿吗?
即使交通事故受害者无需住院,也可能涉及经济赔偿。除了医疗费用,还需考虑伤残等级、营养期限、休息时间以及因事故产生的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赔偿责任方需依法赔偿这些费用,即使受害者未住院,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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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电子版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电子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 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三、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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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没经济收入合同生效吗?
买保险对收入没有底线,但会根据你的收入来设定保费,年交保费不要超过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只要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合同具备成立条件就可以生效,这与投保人是否有收入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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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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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 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三、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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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从以下四点去写::
1、家庭人口,收入水平。
2、人均居住面积。
3、生活现状(几人在职,几人无职)。
4、为何要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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