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非法网赌怎么判刑?
1、建立非法网赌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②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任何人都最好不要建立非法网站,这是由于此种违法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也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对建立非法网赌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