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参加赌博属于犯罪吗?
1、法律规定参加赌博不一定属于犯罪,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属于违法,但不属于犯罪,对赌博者一般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包括哪几种
1、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开设赌场是否犯了聚众赌博罪
开设赌场不一定就当聚众赌博罪。
其主要有两种表现: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而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位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实践中,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极容易混淆,导致误判;因而有必要将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二者的共同点。
1、在主观上,二者均具有主观故意,即以营利为目的;以此可以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从这两项罪名中区别开来。
2、在主体方面,二者均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罪。
3、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均有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
4、在客体方面,二者均侵犯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勤奋的国民生活方式,均有导致“二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二)二者的区别。
首先,在客观方面存在区别。开设赌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包括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为赌博者提供赌博服务的非法经营行为。既然是经营行为,必然要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有固定的供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维护赌场秩序、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吸纳赌徒进行长期的、稳定的赌博的各种赌具和设施。聚众赌博,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人际关系和影响力,临时性地召集、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实践中,二者区别如下:
1、赌博场所上的不同。因为开设赌场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经营行为,故其一般会拥有专门的、固定的赌博场所,即人们所称的“赌场”。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内会配备专门的赌博用具和设施,且有专门的服务人员。而聚众赌博行为的场所一般由赌博组织人、召集人,即赌头临时确定,有时会设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宾馆房间内,有时会设在家中,有时甚至会在田间地头等偏僻的野外进行,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固定性。并且其专业性也较差,表现为赌具较少、设施简陋、没有专门的服务人员等。
2、赌博规模上的不同。开设赌场因为具有固定的、专门的赌博场所,种类繁多、齐全的赌博设备和优质的赌博服务,其对赌徒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集群效应较好,因而赌博规模一般较大。而聚众赌博参与人员主要靠赌头的召集和组织,因而其规模通常受赌头的人际关系和联系能力所影响,通常参与人数波动较大,规模较小。
法律规定参加赌博属于犯罪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单纯的参与赌博这种行为的话,通常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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