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上特殊主体,只能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