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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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如果数额达到了一万到五万元的话,那么就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若是依旧不知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1、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具体为: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由于珍贵植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植物的所有权,因而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国家、集体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有近似之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对象仅为珍贵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四、受人胁迫损毁他人财物怎么处罚

受人胁迫损毁他人财物不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相关民事权益。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量刑一般会根据具体数额而定,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的话,那么一般量刑在三年以下,但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情形的话,那么一般量刑在三到七年。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的相关介绍。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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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并未规定破坏他人财物罪,一般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罚金、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以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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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处罚,一般就是刑事方面的,从《刑法》中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时往往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间进行处罚。而要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话,那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会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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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2、故意对他人财物进行毁坏,数额达为到5000元,但毁坏次数在3次以上的。3、当事人纠集3人以上对他人财产进行故意毁坏的。4、法律规定其他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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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损坏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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