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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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量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交通肇事罪是什么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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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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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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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根据《刑法》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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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量刑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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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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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公安部门,破坏破坏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罪
[律师回复] 破坏以下设备,就应该立案。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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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本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本罪的主观因素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怎样区分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行为的指向不同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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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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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应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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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缆车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丧失正常运转功能,无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如果是以反为目的而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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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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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破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共设施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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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如何构成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 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 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 三是用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 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 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根据《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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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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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公共设施的处罚:破坏公共设施应该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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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2、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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