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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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有哪些

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

(一)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

(二)驰名商标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

(三)司法认定是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具体表现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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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要有独特价值诉求做事情和其竞争者相比有大差异价值诉求主要有三重要方面:准备服务于类型客户满足些客户样需求们会寻求样相应价格三点构成了价值诉求选择要和对手有所同想和跨国公司竞争做同样事情太能成功因而必须制定战略采取种独特视角、满足种独特需求  2.要有同、客户精心设计价值链营销、制造和物流都必须和对手同样才能有特色否则只能运营效率上竞争  3.要做清晰取舍并且确定哪些事去做制定战略时候要考虑取舍问题样使竞争对手难模仿战略取舍非常之重要因鱼和熊掌能兼得只能有所、有所企业常犯错误们想做事情太多们愿意舍弃有取舍对手学了会伤害自己迫使对手做出取舍:或者彻底放弃自己已有核心优势或者放弃抄袭或至少会有效地抄袭  4.价值链上各项活动必须相互匹配并彼此促进西南航空低成本模式、戴尔直销和大规模定制模式难模仿因们优势某项活动而整价值链起作用竞争对手要想模仿能只模仿件事情而要把整战略都模仿过去才能有效  5.战略要有连续性任何战略必须要实施三至四年否则算战略每年都对战略进行改变等于没有战略而跟时髦并意味着永远成变首先要断地寻找先进做法第二总要寻找更好方式来实施战略有了新技术要问下我家公司何用技术使我战略变得更有效呢有清晰战略实际上变化得速度更快因有战略会确定出优先顺序确定出哪些重要没有战略所有东西都会觉得重要样哪先做、哪做反而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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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把工作辞掉了,想出来创业,对这方面一无所知,请问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吆喝中国驰名商标
  企业可被罚10万元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为何不能作为宣传使用?相信很多人会有这个疑问。
  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说,其实,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概念,为的是给企业提供维权手段。比如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裁定是否是驰名商标会被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但长期以来,“驰名商标”却普遍被企业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这给外界造成了驰名商标就是企业荣誉的错觉。
  新法实施后,再继续这一行为,就会让企业付出代价了。
  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企业违反这一条款,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不过新商标法中,对于新法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法的产品是否都要一刀切被处罚,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对于这个时间界定问题,工商总局专门下发了通知进行说明。”宁波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在这份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工商部门表示,对于生产日期为5月1日以后的产品,如果出现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问题,他们发现后也会抄告给企业当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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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表叔最近因假酒时间闹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想要问一下驰名商标 淡化 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由于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近似”的标识范围、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反淡化(Am-Dilutiom)保护,即防止驰名商标显著性因被淡化而减弱。对于“淡化”的定义,虽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均未明确作出,但是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表明商标反淡化理论将会在我国商标法律实践中得到明确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我国也有了法律的支持。
 
一、驰名商标“淡化”存在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将驰名商标用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使其失去显著性是淡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细白面粉以“雪花粉”文字做为其商标,而因其太有名,现雪花粉已是面粉的一种、将“吉普”曲解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可口可乐”中的“可乐”已成为饮料的一种名称等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讲,因努力经营起的驰名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已从私有财产变为公共资源的,其无形资产损失巨大,不利于市场经济长期发展。
第二种形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者域名的组成部分,是淡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例如,将“潘婷”作为“潘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茅台”作为“青花茅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烟草有限公司的“黄鹤楼”商标被他人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我国1998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弥补了对于商标与商号一体保护的法律空白。该规定第10条指出: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以撤销。将驰名商标用作为企业名称的全部或组成部分,就足以证明淡化的发生,依法应予制止,否则双方会就是否引起公众误认纠缠不清。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中所使用到的用词明显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和域名使用人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现今在全球范围内驰名商标的“淡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各国对此均已认识到,有些国家开始制定各种措施制止驰名商标的“淡化”。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保护竞争。驰名商标的获得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是由于经营者付出了大量的投入,经过长期努力坚持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得到了消费者普遍认同。因而驰名商标身上体现出企业的良好信誉。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是尊重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努力成果,是对有序竞争的确认和鼓励。相反,如果对把驰名商标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不加约束,任其泛滥,势必助长更多的恶性搭便车行为,妨害公众利益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将“雀巢”商标用于服装或者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美的”用在食品商品上等,长期以往将冲淡了该商标在本行业已经建立起来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和吸引力降低,起指向特定商品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模糊,淡化人民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的认识。
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社会商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很少详细考证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等基本状况,凭“标牌”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一旦驰名商标被他人运用于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商标淡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同一品质或出自同一来源,从而激发起他们的消费欲望,以至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确立,排斥了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消费者不再需要为市场上的驰名商标而感到困惑了,他们可以确信,即便是在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见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也是与原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同源,可以放心购买或接受服务。
总之,从性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在非相同或者非类似的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对于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所谓注册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减少、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贬低其商誉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可以使权利人在非相同或者非相类似的商品上享有禁止权,这就有效的防止了他人对权利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例如:娃哈哈集团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而且还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等三个防御商标。“娃哈哈”的品牌防御性注册有助于企业防止竞争对手恶意使用自身品牌,损害企业声誉,避免其他企业注册相近或者易混淆的域名等导致客户的流失,做到真正的保护自己品牌的效果。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要慎重,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进严格的考察、审查被许可单位的能力、信誉,轻易的许可使用驰名商标,会导致相同产品的质量、信誉、售后等方面有所不同,必然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例如,90年代初”熊猫”品牌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熊猫”品牌的所有权有偿让给其他厂家使用,结果一些使用“熊猫”品牌的企业不重视质量,不重视售后服务等,从而使该品牌的形象大受影响、青岛汽水厂曾使我国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
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是该厂急功近利,贸然许可上百家企业使用“崂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了商标信誉。
所以,驰名商标所有人
首先要对驰名商标许可使用时应当牢牢把握对商品的质量的控制;
其次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适当的选择一些生产能力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再者为避免商标使用权发生冲突,商标所有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盒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等。

三,更新保护商标的观念。现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已经是全球化的大市场,企业发展也应当有国际眼光,把商标经营策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战略大盘当中。加强商标国外保护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将有利于商品顺利进入海外市场,不会因为商标问题而被阻止进入或者被告侵犯商标权。中国企业的商标一旦被境外被竞争对手抢注,将陷入两难境地:想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商标,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夺不回商标,已经打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就面临被控侵权或退出的命运;或者改换新商标,从零开始,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无论哪一种选择,其难度都可想而知,其代价令人心痛。在我们所了解的国际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国际商标纠纷争议的均为国内外可说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且为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例如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忽视了全球商标战略,被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并被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诉至法院,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最终海信以支付给博世-西门子公司巨额商标转让费而告终。所以在企业内部应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维护处”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其中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在全球范围进行商标维权保护。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我国虽然现在已经有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还应继续完善商标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为反商标淡化专门制定了《联邦反淡化法》和《州反淡化法》),尽快制定出台《反淡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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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驰名商标跨国域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自驰名商标制度确立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一方面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高商誉和经济价值而对其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又不可盲目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
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用,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加以探究和明确便成为必要。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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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可以出具经营异常证明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但是如果不处理,后期进入黑名单就麻烦了r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如果您的公司进入了“黑名单”,那么就会影响的您的信誉、公司的经营。rr工商黑名单有两种,一种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有一种是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这两种情况时完全不同的。rr (一)经营异常名录r这是“涉黑”的初级版,一般是年报忘了报,或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是公司出现变更事项却没有公示即时信息,这就进了“经营异常名录”。rr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r既“违法”又“失信”,该名词出自2021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第83号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指那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rr如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3年还未改正,就会自动“升级”,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成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rr一般来说,工商部门会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方式提醒。rr因此企业要按时年报,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地址有变化的,公司大小信息出现变更的,都要及时公示。rr万一进入“经营异常名录”,要尽早申请移出(改正了就能申请移出,5个工作日),千万不要放任不管,到时候成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就不好处理了
驰名商标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有什么条件 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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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化的驰名商标有什么样的具体表现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异化的驰名商标有什么样的具体表现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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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现在准备申请一个公司的商标,但是公司的商标都有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 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得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 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他人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
2、 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3、 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认定。
4、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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