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什么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一)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二)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传到网上;
(三)链接行为;
(四)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五)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民法典专利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什么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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