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决水罪由哪些构成?
过失决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是什么?
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一定损失,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财物遭受损失。而且,就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来看,过失决水罪使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要大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则只能是故意。
决水罪是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决水罪的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追求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过失决水罪由哪些构成,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因为过失导致撅嘴行为发生,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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