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犯坐牢是不是就可以不还钱了
诈骗犯坐牢仍然需要还钱。坐牢承担是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以,犯罪嫌疑人即便坐牢,也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欠钱一般来讲属于民事纠纷,诈骗必须是符合诈骗罪的条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欠钱不还构成诈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1、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
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借钱故意不还是不是属于诈骗还要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一般情况下的借钱不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普通的民间借贷与利用借贷进行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普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的意愿的,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如生意失败无能力进行偿还。
而借贷型诈骗中的借款人在借贷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编造的借款用途等都是借款人虚构的,自己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2,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及对归还欠款的态度。
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借钱后,合理使用借款,积极为还款做努力,诈骗型借款的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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