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后谁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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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后谁还?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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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后谁还

若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作为主贷人,即以您的名义贷款,您丈夫作为共同贷款人,即次贷人共同贷款的话,此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情形均基于您对于该笔贷款是知情的,反之,如果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系您丈夫个人办理,但该笔贷款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话,一般也是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何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该问题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由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对该笔债务追认;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认定为小额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为大额债务。债权人若想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二、离婚后共同债务会变成一方债务吗?

通常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在离婚做财产分割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确定由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则共同债务就“变成”了一方债务。

三、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简单说,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不能追偿,离婚之后的清偿可能存在追偿空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没有追偿的基础。离婚之后的追偿则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介绍丈夫以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后谁还。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个主要的点就是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是两人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进行追认确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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