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养多长时间形成抚养关系呀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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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养子女养多长时间形成抚养关系呀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养子女养多长时间形成抚养关系呀

一、养子女养多长时间形成抚养关系呀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法律行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无论抚养多长时间,都会形成抚养关系,适用民法典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需要多少年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时间上去判断。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才能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必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时间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才能产生感情,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至于多长时间算持续性,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从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一般要给到多长时间

离婚孩子抚养费一般给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如果子女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主要生活来源为其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养子女养多长时间形成抚养关系呀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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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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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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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相同,应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继侄子和继父、母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关系,那么继侄子和侄子的继承权是相同的;
  
2,如果继侄子和继父、母之间,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继侄子不能代位继承;
  
3,侄子的父母本身并非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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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继子女的关系来判定(在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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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对于继子和侄子继承权吗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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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基于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汇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人的资格,从而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其自然不具有票据权利人的形式性资格,也就无从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汇票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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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于不得转让汇票的抗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票据不得转让。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该汇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则承兑人对其要可以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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