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要如何处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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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要如何处罚的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要如何处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和处罚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2、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3、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

1、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要如何处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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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运输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可见,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何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本规定笔者试作以下归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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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哪些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处罚: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只要发生肇事逃逸,即可定为全责,但如果对方有无证、醉酒、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主次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一次扣12分,处202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且逃逸的,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将被终生禁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如何处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如何处罚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怎么处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20〕33号最高人民20
20.
11.15发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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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认定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
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
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⑵五项行政义务;
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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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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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五项行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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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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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该怎样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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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20〕33号最高人民20
20.
11.15发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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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
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
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⑵五项行政义务;
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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