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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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就可以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此数额但有多次的盗窃行为,或者是入室盗窃的,那么也可以按盗窃罪来进行判定,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下文。
具体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

一、具体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

盗窃刑事立案标准金额为:

(1)、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金额为1000元以上到3000元。

(2)、根据不同的情节程度,量刑也会相应的加重。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金额为3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金额为300000元以上。

(3)、其中犯罪行为人一年前也应为盗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只要再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500元以上,即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如何理解秘密窃取

(1)秘密窃取是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四、盗窃罪可以缓刑

盗窃罪可以适用缓刑,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必须要达到一千元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行为来进行判定,轻者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无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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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规定,如果适用该解释,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但累犯则最低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巨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但累犯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对该《解释》的随意适用就难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甚至量刑悬殊的尴尬。
笔者认为,累犯不应作为盗窃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我国 1979年《刑法》对累犯未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从而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1997年《刑法》也未对累犯作加重处罚的规定,而是重申了对累犯 “从重处罚 ”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累犯属于一种 “从重 ”处罚的情节,而不是 “加重 ”处罚的情节,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种和刑度,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而加重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该《解释》中的规定明显超越了《刑法》中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二,《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该《解释》,犯盗窃罪时,如果被告人系累犯要加重处罚,这也是对盗窃罪的一个特殊规定,仅盗窃一罪累犯可加重处罚 ,而比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绑架等其他恶性犯罪及毒品等犯罪,累犯则只是从重处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事实上,我国《刑法》的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没有必要对盗窃罪这一类犯罪再超越法定刑加重处罚。

三,该《解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随意性大,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合理,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而司法解释本身不合理的部分,则属于规范制定是否科学的问题,可以从学术上争论、发表意见,但在没有废止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 2001年 12月 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004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 12月 8日刑满释放。 2009年 10月底至 11月初,何某驾驶车辆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1203元。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其能够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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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家法院同一时期所判处的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何某和豆某的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000余元,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却相当悬殊。不论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被告人何某均比豆某恶劣,但最终的处刑却因是否适用该《解释》而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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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银某、唐某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万余元,作案情节上,被告人银某盗窃作案达 11次之多,且系入室盗窃,被告人唐某则作案 3次,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明显失衡,唐某被判处的刑期相反比银某多 4年半。
对以上列举的此类判决,检察机关抗诉也找不到有力的抗诉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如果是累犯,可以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不必当然适用。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命令性规范,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势必造成不同办案单位、不同办案人因对该《解释》的不同理解来决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是否适用,而是否适用都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但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会出现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解释》关于盗窃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相矛盾,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建议废止《解释》中对盗窃 “累犯 ”加重处罚的规定,还 “累犯 ”以从重处罚的本来面目,以体现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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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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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什么是表见代理。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元以上不满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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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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