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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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挂名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问题带来帮助。
挂名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一、挂名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挂名法人的坏处:

1、风险大,当公司对外负债时,无法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的,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法人人格有什么规定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

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就是法人人格。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的名称如何确定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挂名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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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好是自己的车转到自己名下,省得以后有争议,其影响如下:
1、自己买车户口挂在别人那,从法律意义上讲,这辆车的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不是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
2、若是有交通违章、事故之类的,那都是算在户主头上的;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因为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你想卖车的时候,麻烦大了。卖车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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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买车挂在我名下有什么坏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好是自己的车转到自己名下,省得以后有争议,其影响如下:
1、自己买车户口挂在别人那,从法律意义上讲,这辆车的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不是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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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因为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你想卖车的时候,麻烦大了。卖车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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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别人买车挂在我名下好不好?包括什么坏处问题解答如下, 最好是自己的车转到自己名下,省得以后有争议,其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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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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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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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公司法人的好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股东或投资者只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其出资额度的责任,不必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管理专业化:公司法人的管理层可以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公司法人的坏处合规成本:公司法人需要遵守复杂的法律法规,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和成本进行合规管理。信息透明度:公司法人的财务信息等可能需要对外公开,导致一定程度的信息透明度。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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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坏损坏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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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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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的好处和坏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签劳动合同的好处和坏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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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名誉毁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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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让我做挂名股东,挂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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