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参与诈骗100万怎么判
团伙诈骗100多万涉嫌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5、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6、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7、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3、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诈骗罪的判罚标准是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判定的,一般涉案的数额达到了三千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越大处罚的标准越重。针对上述文章中共同参与诈骗100万怎么判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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