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没结婚彩礼怎么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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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则属于符合法定情形,应当返还彩礼。但如果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侣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考量,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而不是直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关于同居没结婚彩礼怎么返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同居没结婚彩礼怎么返还

一、同居没结婚彩礼怎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该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照上述规定,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则属于符合上述情形(一)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法院发现存在许多情侣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是因为不到结婚年龄或者其他原因,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手,如果法院仅是简单的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理由要起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则显然是不公平的。于是,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情况进行明确,同时该条款至今仍然可以适用。

那么,若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依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第一项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包括“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如果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侣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考量,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而不是直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

根据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如果情侣双方确实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也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此时彩礼返还的数额将“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一般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会返还彩礼多一些,但是一般不会是全部返还;共同生活时间长的,则返还彩礼的数额较少,甚至可以不予返还。

二、彩礼返还之“生活困难”怎么理解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的意义上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一般应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婚前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彩礼的法律归属问题,彩礼一般是婚前女方取得的,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通常婚前获得的彩礼,婚后只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此外,许多人可能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夫妻双方已婚,此时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物,虽然也被称为“彩礼”,但是这种所谓的“彩礼”,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风俗本应该是从爱情关系升华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物化表现,而不应该成为冰冷的物质交换,更非“婚姻买卖”。某些地方天价彩礼的陋习愈演愈烈,应该革除。人们对待彩礼,应该重礼节而非物质;应该关注彩礼所传达的心意,而非其市场价格。彩礼应该成为男女双方婚姻道路上的垫脚石,而非绊脚石,彩礼给予也要体现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同居没结婚彩礼怎么返还?考虑到双方已经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会支持退还彩礼,但具体退还的金额也还要再考虑确定。考虑的维度有: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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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也解决过很多这样的纠纷。
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将无法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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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会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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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查明属于这种情形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无论谁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还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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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登记以后,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记后男方离家出外打工,双方既没有身体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没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却在男方家照顾公婆,双方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时如果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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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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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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