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分配份额具体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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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继承人分配份额具体多少?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与被代位人在世时享有的继承份额相同,如果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他们也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享有的份额。尽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也不能排除被代位人享有多分或者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代位继承人分配份额具体多少

一、代位继承人分配份额具体多少

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与被代位人在世时享有的继承份额相同,如果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他们也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享有的份额。尽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也不能排除被代位人享有多分或者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如果被代位人享有多分的权利,代位人可以主张多分;如果被代位人应当不分或少分的,其他继承人也可以要求对代位人进行不分或少分。这里的多分、不分、少分,都与代位人是否对被继承人履行过扶养义务无关。

在不考虑被代位人是否应当多分、不分或少分的情况下,而是单纯从代位继承人自己来说,如果代位继承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主张多分。如果代位继承人自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主张多分。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并不是完全没有调整的余地,但无论如何调整,都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所以,《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对于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用的是“一般”的表述。

如果被继承人曾立有遗嘱把遗产给子女继承,因为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遗嘱中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代位继承人不能基于该遗嘱而要求代位继承遗嘱中涉及的全部遗产或因此主张多分。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应当仍然按照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遗产,也就是仍然应当坚持按支继承的原则继承,孙辈只能基于自己父辈享有的继承权行使代位权,而不能按照孙子女的人数均分。这种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更加契合,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同时死亡的情况非常少见,基本都是陆续前后死亡的,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是陆续且分别获得的,这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不会也不能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死亡而发生改变。而且,被继承人的子女他们各自的子女人数也不一定相同,如果按照人头平分,对于子女较少的支脉显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代位继承的子股平衡原则和按支继承原则。再者,并不是每个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生前都一定享有继承权,而且其继承份额也可能不一样,有的享有多分的权利、有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些都将直接影响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果直接按照人头平分,显然不合理。

二、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所谓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指的是引发代位继承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是什么原因导致代位继承的发生?这与代位继承的性质有关,之前我跟大家讲过,因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纳的是代表权说的观点,也就是代位人享有的继承权是被代位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所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被代位人和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代位人也是无法代位继承的。事实上,在被代位人和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情形下,不仅立法者建议,我们也认为,应当允许代位人代位继承,因为这种做法不仅更有利于实现代位继承的“育幼”功能,而且更符合子股平衡的遗产继承分配原则,但遗憾的是,《民法典》最终并未坚持该做法。

同样基于代表权说的观点,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也不产生代位继承,代位人不能代位继承。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这是出于对代位人生存利益的保障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关于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也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因为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被继承人尚未死亡,谈不上继承权放弃的问题。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不会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果。而且放弃继承是消灭继承效力的单方行为,是被代位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允许代位人代位继承,则将违背被代位人放弃继承的初衷。

法定继承中要触发代位继承,必然是出现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由此可见,要想代位继承就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至于,代位继承人分配份额具体多少?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点,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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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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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表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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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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