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虚开发票数额累计超过四十万元的应立案追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虚开发票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单位以开具发票为其基本经营业务,赚取手续费、开票费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种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客体要件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来说,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主观要件虚开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仍然开具或者要求他人开具发票。
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工作经验不足、疏忽大意而错开、漏开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4、客观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没有具体规定本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只是说明是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虚开行为同样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
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的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犯罪嫌疑人5年内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虚开发票的,不管虚开发票数额是多少,均构成刑事犯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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