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应该何时设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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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应该何时设立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应该何时设立

一、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应该何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权人应当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以股权质押该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应该何时设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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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投资公司设立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一)必须满足的一些基本条件。  
1、 股权投资公司创办人要求
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注册公司。
2、 注册资本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无须进行验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注册地要求
公司注册需要有注册地址,该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并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房产(写字楼、写字间以及门面),普通居民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居民单元房内办公,但新办理的公司不可以此登记,否则即便是侥幸办理成功,也不可能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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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外聘。
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若不设则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5、 财务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账户。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
(二)一部分特殊人群不符合注册公司的条件:
1、国有企业高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能投资成立公司。
2、 被吊销营业执照在3年以内、破产清算3年以内的人员。
3、 服刑人员执行期未满3年(经济犯罪未满5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新增,即发起设立的无须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新,旧法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新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人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新,旧法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删除了旧法“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金与设立方式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增,与分期认缴相呼应)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增,可以分期认缴,但应在限制内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新,表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新,旧法为“1000万元”,新法降低了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与旧法比表述更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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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否转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否转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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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前期准备
(一)思想准备,企业内部决策。
(二)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拟订股改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准备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及股份制咨询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重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七)请律师处理设立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九)其他准备工作。
申请公司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
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
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
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1
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
1.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1
2.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发起人缴纳股款及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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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前期准备
(一)思想准备,企业内部决策。
(二)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拟订股改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准备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及股份制咨询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重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七)请律师处理设立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九)其他准备工作。
申请公司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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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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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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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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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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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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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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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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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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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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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发起人缴纳股款及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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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转让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转让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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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已设立质押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势来具体分析。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转让已质押股权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如果协议双方恶意串通为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而签订协议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认定协议无效。
2、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明知股权质押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约定如果在约定条件下股权质押解除后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终止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的协议。
3、转让方故意隐瞒拟转让的股权已质押的事实,导致受让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但是受让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撤销权消灭。但是如果在受让方提讼或仲裁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拟转让股权的质押解除的,受让方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可能会被人民驳回。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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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可以转让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可以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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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够转让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能够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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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设立动产质权,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设立动产质权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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