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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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究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

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做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男方在起诉时,不知道女方已经怀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法定保护期间的,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不准离婚,而应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为由提出上诉的,只要二审法院查明,男方起诉离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男方诉讼请求。

离婚诉权的限制还有两点,对男女双方都适用: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离婚?

符合下列条件:

1.起诉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人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3.诉讼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三、妻子不愿意生二胎,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需要双方的共同参与,所以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协商进行。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方承担了因生育子女带来的全部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当女性不愿意生育时,不应当强制其生育,否则,在这种情况下生育无疑会给女方带来痛苦给整个家庭增加矛盾。

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不会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权赔偿请求,但是会赋予了丈夫选择离婚的自由,如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不过,是否离婚还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是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律依据。

因生育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为双方感情破裂,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结合上文的讲解,可以知道在男方单方面起诉离婚的时候,若女方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孕期或者生育孩子后一年后,一般是会限制男方起诉的。当然要是女方起诉离婚的话,则没有限制。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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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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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会准予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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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形
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究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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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得先征后返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得先征后返的几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内有欠税的企业不能申报退税。政策执行期内发生欠税的企业,只有在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二)执法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能申报退税。对税务机关、审计机关、专员办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享受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未缴税款和超缴税款均不得申报退税。对应缴未缴税款或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取的过头税,不得办理退税。
(四)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未分别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企业,一般不能申请退税。对符合增值税“先征后返”条件且兼营非退税商品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实行分账核算的季度起执行。凡未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的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退税产品“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五)退税产品应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抵扣、分摊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申报退税。退税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分摊办法如下:
凡从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能分开的,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分别记账;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月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当月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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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中其实对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主要就包括了三点,都是在女方比较脆弱的时候,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具体的情形就有: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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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前提退房的十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无前提退房的十种情形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条件退房
1、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什么情形男方容易取得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男方容易取得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形男方容易取得抚养权
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确定办法(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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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把一手机丢出租车上司机不承认想起诉他,请问一下不当得利的几种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那么,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
  甲子女较多,乙无子女,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将甲的儿子丙由乙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丙成年后,甲的其他子女因生活困难,导致甲生活较为困难。丙因甲生活困难而支付了甲3年的生活费。后甲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丙便以甲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丙能否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什么?
  【评注】
  本问涉不当得利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财产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产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对方不能取得财产,交付人也不能请求返还财产,该财产应当予以收缴,故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丙虽为乙收养,由乙将其抚养成人,丙与甲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而只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其对甲不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其自愿对甲支付赡养费3年的行为属于一种道义行为,甲因此所得的赡养费虽无法律根据,但有道德根据。丙与甲因琐事产生矛盾,不构成丙与甲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理由,故丙无权请求甲返还3年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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