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主观情况主要包括,赌博的动机,起因,目的等等。
其次就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的供述,例如聚众赌博的时间,地点,赌注的数额等等。
第三是物证书证,如涉案的赌具,赌资,银行卡等等,书证包括赌博过程中的记账凭证,收条,账单票据等等,最后如果有赌博现场的监控视频的以及查获现场视频资料的也可以算作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就可以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二、赌博罪共犯无罪吗
赌博罪的共犯如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年龄的,可以做无罪处理。如果赌博罪共犯达到了刑事处罚年龄的,不可以做无罪处理。
许多赌博案件中,在赌头的在指挥、策划和组织下,很多人经受不住赌博高额利益的诱惑,为赌头进行分工招引、接送望风、维持管理等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就应当以赌博罪进行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赌博犯罪活动愈发猖獗,赌博案件中共同犯罪甚至集团犯罪的比率越来越高,犯罪分子之间具有及其严密的组织分工、细化合作。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共犯应按照其罪行依法惩处。
三、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认定赌博罪需要什么证据,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聚众赌博罪需要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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