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不是能主张抗辩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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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不是能主张抗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不是能主张抗辩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不是能主张抗辩

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能只起诉次债务人不起诉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不是能主张抗辩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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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问题解答如下,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或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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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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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抗辩能向债权人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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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需要写一份诉讼时效抗辩申请书,交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应该如何提出: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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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债务人如何抗辩债务人的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债权债务中代位权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债务中代位权和抗辩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
(二)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是如何规定的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尝权。
二、关于代位权无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的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因而,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权利,纵然使其责任财产本能增加却没有增加,债权人甲也不能再代债务人乙之位行使其权利。
原因在于,此时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的多寡已经与甲没有关系了,甲如执意代位行使乙对次债务人丙的权利,即属于对于债务人(乙)事务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予以确认,则可以因此使该不完全债权转化成为完全债权(债权的执行力复活),虽然该债权所附的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随之复活。债权的执行力复活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同复活。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无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相关知识: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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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的诉讼过程中,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是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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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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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可以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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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无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相关知识: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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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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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
[律师回复] 对于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无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相关知识: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仅在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离婚诉讼代理词参考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 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仅在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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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 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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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 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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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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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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