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强制执行可以冻结法人银行账户。如果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二者上程序有一定的差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三、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院强制执行可以冻结法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强制执行会封法人账户吗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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