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扶贫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处理挪用扶贫款的犯罪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挪用扶贫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本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4.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本罪。
三、挪用特定物款项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挪用,是指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如将优抚资金用于建办公楼。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的,视行为主体的情形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成立犯罪。
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或支配的上述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这里的挪用仅指改变特定款物的指定用途而改变为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场合,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不利用自己经管或支配上述特定款物的职权,是不可能将它们挪作他用的。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本罪也带有渎职的性质。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对象为特定款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挪用特定物款项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
(2)行为表现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是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经管、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人员,即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是意图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如用于生产经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级汽车和办公设备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意图将公款转归个人使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挪用扶贫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具体回答如上文所述。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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