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能够要求共同抚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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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夫妻离婚后孩子能够要求共同抚养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夫妻离婚后孩子能够要求共同抚养吗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能够要求共同抚养

离婚后,父母双方能够共同抚养孩子,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双方能够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抚养,法院一般不会干涉。

但在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不宜在一起生活,所以子女也不可能同时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双方一般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周期轮流抚养子女,并约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是否能够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予以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予确定。

但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时,无论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离婚后孩子要怎么共同抚养

离婚后,父母双方是能够共同抚养其孩子的。双方约定共同抚养其孩子的,怎样共同抚养,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是能够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的,无论是协商轮流抚养,还是一起共同居住在一起抚养的,都是能够的,具体是看父母双方的决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如果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决定由一方扶养的,另一方一般则需要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能够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夫妻离婚后孩子能够要求共同抚养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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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内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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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办理了离婚可以共同抚养么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会判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这种情况要在小孩子满了10岁以后,才能征询小孩子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重新,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因此即便是刚开始没有得到小孩的抚养权,以后还是有机会再提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
二、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
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实如果离婚了孩子在的抚养权在交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是可以协商的,首先离婚的父母是可以纶楼抚养孩子的,也就是换而言之其实也算的上市共同抚养了,但是这个时候必须要得到孩子的同意才能如此进行。所以说离婚可以共同抚养么答案是可以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父母没有离婚,但夫妻感情出现了破裂,很多情况下,孩子只跟着一方生活,另外一方不负责照顾孩子,也不给孩子生活费。那么作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够生活的子女,能够要求支付抚养费吗抚养费律师分析,如果夫妻离婚,无论是判决还是夫妻到民政局离婚,都需要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议,往往是由夫妻中的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直接要求父母双方支付,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比较常见的是,父母双方没有离婚,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往往依靠父母一方生活,而另外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由于夫妻没有离婚,夫妻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就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因此,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往往是判决驳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1)未成年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不能生活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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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内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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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要书面的吗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书面的,《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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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是否能够共同抚养
可以,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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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分居期间是否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分居期间是否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分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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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分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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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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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配将丈夫及“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给“小三”的1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甲乙1996年登记结婚,甲又与丙保持不正当关系,将120万元转至丙名下的银行账户。乙认为这120万元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甲私自转给丙,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故乙诉至经区。丙辩称,她与甲保持不正常交往的过程中感染疾病,且甲多次殴打其前夫,导致她与前夫复婚未果,在此情况下,甲书写了金额为120万元、事由为赔偿款的欠条。甲则辩称丙持其二人的不雅视频胁迫他写的欠条,并要求他付款,于是甲分两次将钱转账给丙。经区审理认为,甲向王乙出具的欠条并非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有平等的处分权。甲处分该笔大额财产未取得乙同意,事后亦未取得乙的追认。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合法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甲已有家室,丙对该事实明知,二人仍保持不正常交往,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应予谴责。丙取得张亮120万元款项并无合法事由,构成不当得利,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要求丙返还该120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丙十日内返还乙款项120万元。
夫妻共同抚养的抚养权可以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往往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而横眉冷对、恶语相向,甚至闹到,需要诉讼渠道解决,因此,有些居安思危的夫妻在看到这样的案例后,不免杞人忧天的想到,与其等到有那一天,不如趁现在夫妻关系良好、情绪冷静时提前达成协议,那么,夫妻能否就婚内孩子共同抚养权达成协议呢婚内的这种关于孩子抚养的协议无效。因为,
首先只有离婚才涉及到孩子抚养,而孩子抚养人的确定以对孩子成长健康有利为原则。
其次这种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调整,因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财产。其具体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和最高院的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但是,离婚才会涉及到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没有离婚,这一类约定就是没有意义的。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解除。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来如果离婚抚养权归属,这是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之前无法执行。在条件成就时,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可以作为请求判决支持本方主张的证据。但这种约定通常只在对方主张情势变迁就直接撤销掉了。因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是“子女的权益”,而不是双方的意思自治。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就婚内孩子共同抚养权达成协议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尤其是在婚内,一方面夫妻双方不能用协议的方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提前用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也是没有意义的,在离婚时会轻易被另一方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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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的孩子能够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的孩子能够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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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如何要求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偿还,可以向夫妻住所地人民,递交状,要求其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人,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增色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吕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主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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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的孩子能够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的孩子能够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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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嫂子和我哥哥要闹着离婚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了,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要求分割的啊?
[律师回复] 1,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不能由一方决定、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认为妇女挣的少、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2、处分的权利。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一、双方协商分割。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二.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保护妇女权利。三、但还有别的因素会影响分割财产多少问题、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少分,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给予补偿的原则,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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