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对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有继承权。
子女只有存在下列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但是对于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子女,不赡养父母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有什么
父母离婚后子女依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
子女的赡养义务主要有以下:
1.支付赡养费,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2.生活上的照料,赡养父母不能只支付赡养费,还要照料其生活;
3.精神上的慰藉,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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