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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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

一、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所以继承人和债务人没有关系,债务人的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对不能还的部分也没有责任,如果继承人愿意清偿的,可以清偿。

如果债务人所欠债务有担保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部分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如果没有担保人,但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其配偶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欠债人为逃避债务故意放弃继承遗产怎么处理

欠债人为逃避债务,故意放弃继承遗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放弃继承遗产,导致其不能偿还债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该怎么实现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债务人死亡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应当直接由其遗产承担偿还责任;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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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放弃有效吗?
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放弃是无效的。因为被继承死亡之前是不存在遗产的,所以也就不会有继承方面的一些问题,如果所作出的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要在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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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因此,在类似继承案件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对各债权人来说,权利如何保障还真是个疑难的问题。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刘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若终结诉讼,各债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与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该表示是否具有约束力,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予以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留有的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并不是无主财产,各债权人的债权未完全实现前,各债权人当然享有用刘某遗产偿还债务权利。故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参加诉讼不符合立法的规范及不具有实践操作的意义。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具体主体及权利义务,案件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谁来负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父母作为刘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理。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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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办?
[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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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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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意见分歧】【疑点分析】一、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此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即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为遗产处分.尤其是放弃继承后仅有死亡赔偿金可以期待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从死亡赔偿金的来源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而非基于身份身份关系或人格权的行为.债务人对继承的财产转为受益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虽不为遗产,我国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确应同于遗产进行处理.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可以说与遗产的产生原因基本类同;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包括消极的妨害其财产增加的行为.但放弃继承本身是对法律拟制已继承的财产权利的放弃,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综上所述,法律立于公平,明显有失公允.基于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很明显,而且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通常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从立法先例上来看。在立法上,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不仅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的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相同的,身份关系仅仅是背后的影子,而非行为本身的指向.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是基于其身份,因此体现为一种身份权利,但随着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以这时,行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的行为.﹝1﹞既然如此。否则,张某遭受的损失将可能诉求无门,如《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应该是积极地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法国民法典亦采此观点.严格说来,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既然此种做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理应将该认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规范。﹝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法定的条件下,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若为无偿放弃遗产,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若为有偿行为.所以本案中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直接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特定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放弃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而非继承人的身份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谴责恶意逃债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法条上对于放弃继承的效力表述为溯及于继承开始时,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死亡赔偿金也明显具有遗产属性、变更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实为行为人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引起双方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身份属性已经淡化.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非常相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又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亲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保险金作为遗产,而非自始未得.故继承开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笔者认为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相当于遗产,继承开始,在继承的事实上,只有财产关系.当今各国和地区的当然继承主义原则(即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质上确认了放弃继承是一种无偿处分既得财产权利的行为,放弃继承仅是一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实际上是无偿放弃遗产,恶意逃避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依法向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而继承人在选择上并不具备个人的特性,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撤销权.可见其是积极减少继承人财产的行为,是得而后抛弃,亦即其身份与其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无关,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注释]﹝1﹞参见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系财产关系,遭受于某生前侵权的张某完全可以对具有遗产属性的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身份行为通常认为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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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若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选择放弃,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应由被继承人支付的税费以及债务,便无需其代为偿还。这一法条明确指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除非继承人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债务人的债务并不能自动转嫁至继承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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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有效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有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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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弃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可否放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 【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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