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只肯修不能换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但是责任人只肯修不肯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按照规定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财物损坏的,应以修复为原则,如果无法修复、或修复的费用已经超过更换费用的,也可以进行更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次责对方不赔偿的处理方法有什么
交通事故次责对方不赔偿的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一、调解解决。责任认定划分后对方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成功的,达成调解书,双方按照调解书的内容赔偿即可。
二、诉讼解决。如果不想调解解决或者调解并未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如果等法院判决后判决生效了,对方仍然被赔偿的,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受伤方迟迟不愿结案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受伤方迟迟不愿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结案,公安机关不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的,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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